必威患者到医院看�。枷M缴芏灾⑾乱�、药到病除,万一诊断有偏差,是否意味着医生必须承担责任呢?
43岁的石某家住南宁市西乡塘区,他上腹部反复疼痛已有5年多时间。2009年12月20日,他曾为此到广西某医院急诊,因治疗效果欠佳,今年1月5日,他又到该医院要求住院治疗。入院第二天,医院为石某进行了无痛电子胃镜检查,并据此诊断他患有重度的食管静脉曲张和慢性非萎缩性胃炎。
石某称,主治医生还安排他做了肝胆B超、肝功能、心电图等项目的检查,要求他做食管静脉套扎手术,并称不做手术将会有生命危险。由于主治医生无法告诉他引起食管静脉曲张的原因,他认为难以做到“标本兼治”,于是在1月14日出院,转到另一家大医院继续进行检查治疗。
石某说,进入第二家医院后,他要求检查食管静脉曲张的原因。该院为他进行了无痛电子胃镜检查,但检查结果显示,他的食管未见静脉曲张。随后,他在该院住院治疗了17天,出院2天后他为了进一步确诊,又再次到第三家大医院进行了胃镜检查,诊断结果也排除了他患有食管静脉曲张。
石某由此认为,广西某医院的检查诊断结果与他的实际病情严重不符,属于误诊,这不仅使他在身体上遭受了痛苦的折磨必威,更使他额外支出了许多医疗费用。今年5月底,他将广西某医院起诉到南宁市兴宁区法院必威,不仅要求该医院退还已收的3400多元医疗费,还要求该医院赔偿他到另外两家医院复诊的医疗费,以及他的误工费和其他经济损失,各项共计2万余元。
在今年8月10日的法庭上,医院方辩称,他们对石某的诊治符合诊疗规范,不存在误诊误治,也没有给石某造成损失。该代理人说,由于医疗行为的复杂性和患者个质的多样性,任何医疗诊断总会存在不确定性必威,患者的个体差异有可能会导致诊断出现偏差,由此造成的医疗行为风险是客观存在的,难以完全避免。如果以此要求医院承担责任是不客观、不公平的,违反了医学发展的客观规律。只要医师对患者的诊治过程符合诊疗常规,即不存在过错,哪怕诊治的结果不尽如人意必威。
该代理人称,石某入院后经过各项常规检查,医院发现他存在食管静脉曲张、慢性非萎缩性胃炎、脂肪肝、高尿酸血症、高脂血症等多种疾病。虽然医院的胃镜检查报告显示石某患有食管静脉曲张,但这并不是最终的诊断。病历记录显示,在石某住院期间必威,其主治医生对该检查报告存有疑问,并曾要求石某配合做电子结肠镜及再次胃镜检查,但石某拒绝配合,导致医院无法进一步确诊。在这样的情况下,医院在整个治疗过程中,并没有针对食管静脉曲张进行治疗,所有的检查、用药、处置等主要是针对疾病进行的。这种做法是符合诊疗常规的,不属于误诊误治。
代理人还称,石某拒绝配合检查导致某医院无法作出明确诊断,但医院在出院医嘱中建议石某继续在院外治疗。石某出院后到外院做进一步检查,排除了食管静脉曲张,但确诊了脂肪肝、高脂血症、胃炎等主要症状,这与某医院的出院诊断是一致的。石某在外院针对脂肪肝、高脂血症、胃炎等进行了对症治疗,所发生的治疗费用是他治疗自身疾病所必需的,无论在哪儿治都一样要花这些钱,所以不应该由某医院承担。
法院指出,石某到某医院就诊,该医院为石某进行检查与治疗,并收取医疗费,双方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已成立并生效。某医院查明他确实患有慢性非萎缩性胃炎、脂肪肝、高尿酸血症、高脂血症,并对此些病症进行了治疗,这部分诊断结果是正确的。
石某称胃镜检查的诊断结果与他的实际病情不符,但胃镜检查仅是医疗机构对患者诊断病情的一种辅助手段,胃镜检查报告也只是医疗机构诊断患者病情的一项参考。本案中的住院病历及相关药品说明书等证据显示,某医院对石某是否患有重度的食管静脉曲张提出了保留意见,并没有针对食管静脉曲张进行用药治疗。医生建议石某再做一次胃镜检查以便协助诊断,必要时再行相关治疗,可见某医院在这个问题上的态度是谨慎的,其医疗行为并未构成违约,石某要求某医院返还医疗费没有依据。
而石某在其他医院治疗的疾病均为他自身的原患疾病,并非因某医院的医疗行为所导致的疾�。允骋竽骋皆号獬フ庑┲瘟品岩裁挥幸谰�。
至于误工费和其他损失,因本案的现有证据均不能证实某医院的医疗行为对石某的身体造成了损害,所以石某的这项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